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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09 17:06:06     来源: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关闭分    享:

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2013)威绿破管字第5-2

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债权人:

《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以下简称:《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已于201912月23日经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2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破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的规定,该分配方案由本管理人负责执行。

根据《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顺序和金额以及分配实施办法等如下:

一、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和金额

最后一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362,295.45元,其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54,481.01元(含预留额),普通债权的分配额为7,307,814.44(详见附表--《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明细表》)

说明:1、因职工债权和税款本金债权已于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全部清偿完毕,故参与最后一次分配的仅为普通债权;2、本案不存在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也不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二、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时间为:自20206月9日起至20206月15日止。

2、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由管理人以货币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若本次即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之前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提供了收款账户信息,则管理人将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为准进行转账支付。若本次即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之前债权人未向管理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则必须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若债权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债权人的分配额进行提存。

若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须于2020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供新的银行账户信息(债权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向管理人提供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的银行账户信息,可当面直接送达给管理人,也可邮寄送达给管理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人本人须将银行账户信息当面送达给管理人,以便当场确认,避免出现错付)。若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但未按上述规定将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信息送达给管理人,视为未变更,管理人将以此前债权人提供给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进行分配,若因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等导致管理人无法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的,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债权人的分配额进行提存。

3、若债权人也是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需待与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理清并付清所欠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的款项后再进行分配。

三、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前两次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即最后一次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即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追加分配

本次分配为最终分配,若管理人提存的债权额、预留的破产费用及此后追回或追收的破产财产总额扣除管理人处理完后续有关事务仍有剩余、且可供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将追加分配。但如果剩余金额低于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不予追加分配,全部缴给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若将来存在追加分配的情形,从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和共益债务的余额,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的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六月九日

附表:《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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