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印章作废声明
(2026) 皓程置业破管字第20号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裁定受理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移交证照,印章,本案中的债务人未向管理人进行移交,管理人特做如下声明:
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一切以债务人名义刻制的印章,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全部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债务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未经管理人追认的,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持已作废印章办理事务,管理人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办理涉及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的事务时,未见到管理人委托书即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