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破1号之一
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贸易公司)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贸易公财产调查报告》显示:世昌贸易公司经审查成立的债权4笔,共49,961,633.22元。世昌贸易公司的资产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后,世昌贸易公司资产总额为8,020.28元;二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对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查找不到次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收账款认定为债务人损失后,世昌贸易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395,305.57元。世昌贸易公司债权人对经管理人审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49,961,633.22元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世昌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邓 锐
审 判 员 刘志敏
审 判 员 唐玉沙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昕
书 记 员 孙晓燕